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某。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晋11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1500元人民币,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5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边某某承担申请执行费3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