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某。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晋11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1500元人民币,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5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边某某承担申请执行费3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