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陈海标、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海标,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1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29768。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标,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943524754。法定代表人:周亚君,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陈海标、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海标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463.99元,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2992.47元(含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及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含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2、原告对被告陈海标的浙K×××××号车的折价、拍卖与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标、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陈海标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79800元,用于其购买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首期还款本金2240元、手续费223.02元,剩余35期按月等额还款本金2216元、手续费210元。如被告陈海标未按约及时还款的,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陈海标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对被告陈海标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陈海标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海标自愿以其所有的上述车辆为上述透支资金、手续费、滞纳金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同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陈海标发放贷款79800元,用于其购买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之后被告陈海标未及时归还借款,截至2017年5月18日,尚欠原告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2992.4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463.99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2992.47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海标以其所有的荣威牌车牌号为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陈海标、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