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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宝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681号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孙宝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宝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宝炖逾期交房违约金25453.93元(从2015年12月31起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