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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5218王兴荣与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荣,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5218号原告:王兴荣,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贵宏。原告王兴荣与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27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工资3273元。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伍能兵代表九名工人(含本案原告)与被告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被告共结欠九名工人工资110681元,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调解协议》附明细表一份,记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额为327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调解协议》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3273元,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荣劳动报酬3273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