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安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安云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56号原告:李永刚,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安云波,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巩义市。原告李永刚与被告安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永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刚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永刚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