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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发光与刘宏湖、刘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光,刘宏湖,刘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935号原告李发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夕雨,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泽玲,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湖,男,汉族。被告刘连秀,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