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发光与刘宏湖、刘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光,刘宏湖,刘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935号原告李发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夕雨,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泽玲,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湖,男,汉族。被告刘连秀,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