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德礼与过仕宇、周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礼,过仕宇,周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2367号原告:周德礼,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仕宇,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莲,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梅,女,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周德礼与被告过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过仕宇申请追加周德梅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周德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被告过仕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莲、被告周德梅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9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周德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被告过仕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礼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过仕宇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日,被告过仕宇向原告周德礼借款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过仕宇没有偿还,只于2015年9月5日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计划三年还清。到期后被告过仕宇仍未偿还,以致成诉。宇辩称,被告周德梅与原告周德礼是兄妹关系,与本人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被告过仕宇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周被告周德梅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借款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周德礼与被告周德梅系兄妹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两被告夫妇在南京做生意,与被告周德梅姨娘合伙开超市、游乐园,因急需资金向被告周德梅哥哥周德礼借款150000元。2015年9月5日,经原告周德礼要求归还该笔借款,被告过仕宇、周德梅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以示确认,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过仕宇一直拖欠不还,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还款计划书,被告过仕宇提交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2017年8月11日塔岗法庭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德礼向被告过仕宇、周德梅提供借款15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被告过仕宇、周德梅理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过仕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过仕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德礼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计收1650元,由被告过仕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账17×××242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