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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欧阳华、张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张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女。被执行人:张宇光,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的欧阳华申请执行张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宇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宇光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阳华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50元(利息算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3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91.29元。但被执行人张宇光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宇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宇光的银行存款33144.29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震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