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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朋阳与陈义锋、杜震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朋阳,陈义锋,杜震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221号原告:陈朋阳,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慧,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义锋,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杜震麟,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飞,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阳与被告陈义锋、杜震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朋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朋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朋阳负担。审 判 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史梦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