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朋阳与陈义锋、杜震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朋阳,陈义锋,杜震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221号原告:陈朋阳,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慧,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义锋,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杜震麟,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飞,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阳与被告陈义锋、杜震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朋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朋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朋阳负担。审 判 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史梦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