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882号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元元,总经理。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义务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人张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现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