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琴琴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2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琴琴,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捕前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琴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琴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刘琴琴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2017年5月15日晚,王某打电话给刘琴琴提出购买100元的冰毒,刘琴琴遂驾车来到双流区黄龙溪镇王某住所附近的嘉禾庄网吧门口,贩卖给王某一小包冰毒,王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毒资100元。2017年5月16日下午,王某再次电话联系刘琴琴购买冰毒,随即王某驾车来到刘琴琴所在地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西西超市门口,以100元现金购买冰毒一小包。2017年5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彭山区×镇×村×组×号×房屋内挡获刘琴琴,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个、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电子称等物。经称重,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26克,经鉴定,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琴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琴琴对起诉指控的二次贩卖毒品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其只卖过二次毒品给王某,至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其他钱是打游戏的借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王某打电话给刘琴琴提出购买100元的冰毒,刘琴琴遂驾车来到双流区黄龙溪镇王某住所附近的嘉禾庄网吧门口,贩卖给王某一小包冰毒,王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毒资100元。2017年5月16日下午,王某再次电话联系刘琴琴购买冰毒,随即王某驾车来到刘琴琴所在地彭山区×镇×村西西超市门口,以100元现金购买冰毒一小包。2017年5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彭山区×镇×村×组×号×房屋内挡获刘琴琴,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个、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电子称等物。经称重,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26克,经鉴定,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琴琴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对刘琴琴住所的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称重记录、称重照片,被告人刘琴琴的供述及对贩卖毒品现场、对王某进行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吸毒人员王某的供述及对刘琴琴进行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吸毒人员张凯的供述及对刘琴琴进行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吸毒人员李怡的供述及对刘琴琴进行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张尔文、高茂清的证言,证人梁树德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琴琴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提取的刘琴琴租房协议,公安机关对刘琴琴、王某、张凯所持有的手机中彼此微信转账记录进行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毒品及物品的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7]14416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对刘琴琴尿液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告知记录,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对王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挡获王某的经过,被告人刘琴琴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琴琴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琴琴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琴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琴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刘琴琴所持有的0PP0牌手机一部、作案工具汽车(以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为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学艺审 判 员 余 蓉人民陪审员 刘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