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仁青加与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青加,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17号原告:仁青加,男,藏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黄南州政府职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地址同仁县隆务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马宏伟,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凯,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仁青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仁青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仁青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仁青加负担。审 判 员 张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艳梅书 记 员 穆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