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破申8号申请人: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忠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胜然,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8号。法定代表人:魏中秋,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29日,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产公司)以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差欠其公司债务,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拖欠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元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00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对武汉市商业银行东亭路支行诉湖北北方银丰人商务有限公司、元亨公司、王鸿、唐汉清、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0)武区经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武汉市商业银行东亭路支行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执行。武昌区法院于2001年6月下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于2001年12月11日对该案中止执行。2002年4月9日武昌区法院向权利人发放债权凭证。2006年6月30日,武汉市商业银行东亭路支行向长江资产公司转让了全部债权。目前,元亨公司差欠长江资产公司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本院认为,长江资产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元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元亨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元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