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成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3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健,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身份证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9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成健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槐房路同和庄路口南侧时与路旁的一辆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罗成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成健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成健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成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成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成健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郁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