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玉森与宋海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森,宋海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96号之一申请人:赵玉森,男,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宋海征,男,生于1994年10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2017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H078**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H078**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