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白咏晨、王广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咏晨,王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白咏晨,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被执行人:王广元,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咏晨与被执行人王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广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冀05民终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广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王广元银行存款10848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