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刘强,刘金武,谭凌云,王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刘金武被执行人:谭凌云被执行人:王晓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强、刘金武、谭凌云、王晓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住所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