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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644号原告:张某1,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宁,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晔蓉,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某3,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