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志聪与兰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聪,兰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聪,男。被执行人:兰有平,男。本院在执行江志聪与被执行人兰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志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兰有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34045.5元,执行费191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兰有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