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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禹城鲁森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鲁森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杨传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禹城鲁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禹城鲁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自愿还款,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禹城鲁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