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140号原告:李卫东,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盈科国际酒店9楼D座。法定代表人:曲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卫东与被告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276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5440元(原告李卫东已预交),现原告李卫东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25元,退还原告李卫东5415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