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佳美与唐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美,唐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何佳美,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沙河村和平组*号。被执行人唐小林,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塘渡口镇五星村**组**号。申请执行人何佳美与被执行人唐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5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唐小林应付何佳美之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春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