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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侠、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刘艳秋,齐广,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侠,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艳秋,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齐广,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侠与被执行人刘艳秋、齐广、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8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