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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周艮开与杨香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艮开,杨香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585号原告:周艮开,男,194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杨香桔,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周艮开与被告杨香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周艮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艮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艮开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