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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钟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钟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4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营业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被申请人:钟伟杰,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钟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伟杰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函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44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444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伟杰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