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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宇受贿、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213号李广宇:你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湛坡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你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涉案十位农民身份真实,并亲自到场办理购买收割机手续,原判认定你明知宋小魁冒用当地农民身份购买收割机而办理相关手续没有事实依据。②涉案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经过开会讨论,你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的行为。③根据广东省农业厅有关文件,本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2.你在不知情下收了彭伍3300元工作经费,不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审重要证人未到庭对质,你的供述存在被逼供诱供的情形,相关证据应予排除,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明知他人冒用当地农民身份购买农机,仍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大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所作判决处理适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1.本案滥用职权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你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明知他人不符合购买条件仍予以审核通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①你作为一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查明申请购买农机资金补贴人员的真实身份,却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不仅如此,还有证据证明你明知他人冒用当地农民身份申请购买农机资金补贴。②你辩称相关购机申请经过评审小组会议讨论,而“评审小组”的其他成员彭伍、林称生和冯光龙均证明并无开过“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会议,且彭、林、冯三人均证明相关会议记录上的“彭伍、林称生、冯光龙”不是三人的签名。你提出的相关购机申请经过评审小组会议讨论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2.本案收割机的实际购买人是宋小魁而非涉案的十名农民,宋小魁假借他人名义购买农机,不属于应予财政资金补贴情形而享受资金补贴,客观上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你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本案受贿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你本人供述证实,且相关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你在场且在事先明知情况下与同案人彭某、张某共同收受1万元贿款。该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参与的犯罪处罚,你事后分得数额多少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3.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是办案机关依法定的职权、按法定程序取得,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你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你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等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原审证人未出庭作证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申诉提出有罪供述是被逼供诱供,没有事实依据,你申诉也未能提供证明你曾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证据,不能认定本案相关证据是非法取得。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