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689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荣,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荣来到惠东县巽寮管委会榄涌村委新民村新村由被害人李某1经营的特产便利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遂用砖头将收银台后面的玻璃砸碎,后将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592.8元及收银台柜子里的6包香烟(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2元)盗走。同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木头柴火饭店二楼一包间抓获被告人陈某荣,后在该饭店三楼陈某荣的宿舍天花板上起获被盗的现金及香烟。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陈某荣来到惠东县巽寮管委会榄涌村委新民村小组新村由被害人李某2经营的特产便利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遂用砖头将收银台后面的玻璃砸碎,伸手将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592.8元及收银台柜子里的6包香烟(经物价部门认定,共价值人民币72元)盗走。同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木头柴火饭店二楼一包间抓获被告人陈某荣,后在该饭店三楼陈某荣的宿舍天花板上起获被盗的现金及香烟,破案后,缴获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荣抓获。4、被告人陈某荣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荣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陈某荣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荣归案后交待:2017年8月8日凌晨3时许,我去惠东县巽寮管委会新民村的便利店买东西,因该特产店已关门,我捡起一块砖头将店的玻璃砸坏,手伸到里面将抽屉打开,从里面拿了3592.8元现金和6包香烟(3包硬盒人民大会堂、2包红塔山、1包硬盒红双喜)。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8日6时许,我发现我经营的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新民村的便利特产店地上有很多玻璃,我发现被盗3592.8元现金,3包硬盒人民大会堂香烟、2包红塔山香烟、1包硬盒红双喜香烟。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香烟价值72元,被砸坏的玻璃价值100元。8、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荣时缴获现金3592.8元和香烟6包,缴获的物品和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提取陈某荣的尿液,经检测其尿液呈阳性。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荣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且有吸毒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小龙二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