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施纯投与蔡恢复、吴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纯投,蔡恢复,吴金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361号原告:施纯投,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恢复,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金碧,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施纯投与被告蔡恢复、吴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施纯投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纯投以欲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纯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施纯投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