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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娟与苏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苏锦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45号原告:杨娟,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翼、何三玲,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锦雪,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杨娟与被告苏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娟以双方需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娟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