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娟与苏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苏锦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45号原告:杨娟,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翼、何三玲,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锦雪,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杨娟与被告苏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娟以双方需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娟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