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755号原告:丁某,女,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男,1958年7月23日生,住涿州市,系被告父亲。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收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