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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连花与陈少军、叶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花,陈少军,叶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53号之一原告:朱连花,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军,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丽燕,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35号胜利东新村北3幢409室,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朱连花与被告陈少军、被告叶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朱连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连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连花负担。审 判 长  肖基靖人民陪审员  张雅嫔人民陪审员  戴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