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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清果、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清果,孙伟,孙发增,陈增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49-3号申请执行人:白清果,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发增(孙法贞),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陈增佩,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清果与被执行人孙伟、孙发增(孙法贞)、陈增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孙伟、孙发增(孙法贞)、陈增佩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15)峄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伟、孙发增(孙法贞)、陈增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增佩在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执574号的执行款2503元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陈增佩在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执574号的执行款2503元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