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839号原告: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俊。委托代理人刘会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敏,女,生于1983年7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敏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家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