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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680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德泰,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