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114号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负责人:吴仁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波,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吉平。原告广安���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星月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 刘茂忠审判员 代君万审判员 王明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其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