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崔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672号原告:崔英,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原告崔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车损评估报告有异议,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评估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柳祥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