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路小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路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被执行人路小飞,男,1990年9月2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路小飞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