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8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沂辰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柳沂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498号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娟。被告:柳沂辰。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沂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