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水土与张永亮、姜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水土,张永亮,姜成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908号原告:丁水土,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张永亮,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姜成波,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8163603Q。代表人:尉关根。原告丁水土与被告张永亮、姜成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丁水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水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