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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11号申请人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主,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武定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人民陪审员 马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熊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