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与白永花、张欢欢工资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白永花,张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现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玛希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永花,女,蒙古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张欢欢,男,蒙古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白永花、张欢欢工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锡蓝经证字第019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永花、张欢欢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月利率0.7625%计算,即:贷款本金×0.007625÷30×逾期天数)加逾期罚息(逾期利息×140%计算)、执行费9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