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浩等与王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高楠,王枫,董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88号原告郭浩,男,27岁,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原告高楠,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王枫,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董强,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郭浩、高楠诉王枫、董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浩、高楠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