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兵与任海荣、史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海荣,史少林,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荣,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少林,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兵,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霞,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海荣、史少林因与被上诉人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海荣、史少林以双方已就借款偿还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海荣、史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海荣、史少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任海荣、史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