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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蓓华诉蔡天中、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03号申请保全人:丁蓓华。被保全人:蔡天中。被保全人:滕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蓓华与被告蔡天中、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冻结二被保全人蔡天中、滕菲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