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蓓华诉蔡天中、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03号申请保全人:丁蓓华。被保全人:蔡天中。被保全人:滕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蓓华与被告蔡天中、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冻结二被保全人蔡天中、滕菲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