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雪迎、许延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迎,许延博,李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迎,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延博,男,200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王雪迎,住址同上,系许延博之母。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1965年9月9日生,回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雪迎、许延博因与被上诉人李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雪迎、许延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