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玫瑰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玫瑰,万春印,汪小松,李雅琴,万斌,陶月琴,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玫瑰,女,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市原毛巾厂楼上)。被执行人:万春印,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市原毛巾厂楼上)。被执行人:汪小松,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雅琴,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万斌,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被执行人:陶月琴,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钟燕,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洪中执交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玫瑰、万春印、汪小松、李雅琴、万斌、陶月琴、钟燕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1445546.23元、罚息224316.99元,共计人民币1669863.2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玫瑰、万春印、汪小松、李雅琴、万斌、陶月琴、钟燕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4740元;申请执行费19627.01元(暂计)。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玫瑰、万春印、汪小松、李雅琴、万斌、陶月琴、钟燕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