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彭锋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彭锋云,宋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8468516-3,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行长。被执行人彭锋云,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拥华,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彭锋云、宋拥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47885.24元,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锋云名下湘C×××××奔驰小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3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彭锋云、宋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