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严昌太与周汉良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昌太,周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昌太,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个体户,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周汉良,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装潢工,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严昌太与被执行人周汉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车辆,因尚未扣押到该车,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