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文、李世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李发文,李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车家壁立交桥旁法定代表人:解承杰委托代理人:吴健,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发文、男,1972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世才,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文、李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