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朋权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朋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督257号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被申请人:张朋权,男,1965年10月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朋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2日发出(2017)吉0203民督2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朋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向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人工送达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未在此居住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在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3民督257号支付自行失效。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拓 来自: